企業申請水泵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
企業申請水泵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
企業申請水泵生產許可證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3.1 有營業執照,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;
3.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(見附件2);
3.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(見5.2、附件2);
3.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(見附件2);
3.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(見附件2);
3.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要求(見5.1、附件2);
3.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,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、高耗能、污染環境、浪費資源的情況。
根據國務院關于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》(國發[2005]40號)的決定和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(2005年本)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)的要求,B型、BA型單級單吸懸臂式離心泵系列和F型單級單吸耐腐蝕泵系列均屬淘汰落后產品。
法律、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,還應當符合其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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